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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| 第38期:两个“轻松筹”是否构成类似服务

以案说法 | 第38期:两个“轻松筹”是否构成类似服务

2021年4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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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,并经营追梦网以及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“轻松筹”。被告轻松筹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,并经营网站www.qschou.com(下称涉案网站)、微信公众号“轻松筹”(下称涉案微信公众号)及安卓手机APP“轻松筹”(下称涉案APP)。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370611号“轻松筹”商标(下称涉案商标)。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:第35类“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、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(替他人)”,第38类“信息传送、计算机终端通讯”等,第42类“技术研究、计算机软件设计、计算机软件更新、远程数据备份及软件运营服务[SaaS]”等。